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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約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者,可按工程造價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5-02-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工程合約每件按承攬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如果承攬工程合約書之承包總價就工程造價與5%營業稅稅額分別載明,則該工程合約書,按工程造價金額,依法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或所附之價格明細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營業稅者,亦可就合約所載總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按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例如工程承攬合約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可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實際工程造價為1,000萬元,應繳千分之一印花稅1萬元。

民眾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