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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2年內買賣期間之認定

更新日期:110-12-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就可以向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如果是先購買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行出售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也可以提出重購退稅的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是以先買或先賣土地的完成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至於後來出售或購買日期之認定,如在立契日起30內如期申報土地增值稅,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則以申報日為準,用來判斷是否符合2年內買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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