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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如何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1-11-11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修正規定,非都市土地只要符合依法得徵收、供公共設施使用、完成使用地編定並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等4要件,於移轉時就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稅務局說明,依「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只要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買賣或贈與契約書等有移轉土地需要之證明文件、最近1個月內核發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等文件,就可向需用土地人申請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編定為交通用地之需用土地人為例,「國道」可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申請核發證明書;「省道」為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臺南市所屬「大區道」及「市道」為臺南市工務局;「區道」及「村里聯絡道」為臺南市各區公所,且為方便民眾瞭解非都市公共設施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修法情形,該局網站(https://www.tntb.gov.tw)特別設置「非都公設地移轉免徵土增稅專區」,提供交通用地需用土地人聯絡窗口及相關資訊,請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