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收到一間多年前已拆除的房屋稅繳款書,來電詢問,該房屋早己拆除而且土地也賣人了,為何會收到已拆除房屋的房屋稅繳款書呢?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如果民眾的房屋已拆除又未申報註銷稅籍,因房屋稅新制上路後,免徵優惠限縮為自然人持有,且全國合計最多3戶,所以民眾有可能會收到繳款書。
在113年以前住家用房屋只要現值在10萬元(屏東縣為10萬2,000元)以下,都可以免徵房屋稅,但是在房屋稅新制上路後,免徵優惠限縮為自然人持有,且全國合計最多3戶,超過3戶的部分就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因為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非自住的住家房屋依每年2月末日的房屋戶數,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按「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房屋已拆除卻未申報註銷,可能會收到多年未曾繳過的房屋稅繳款書。
財稅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果拆除或坍塌不堪使用,納稅義務人應儘快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才能在申報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並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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