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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免稅新制上路,「車籍地址」與「住居所」不同

更新日期:115-02-24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修正,已於115年1月30日施行,放寬對於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其二親等內親屬所有車輛,只要「車主車籍地址」與「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也可以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再限於同一戶籍。
       近日稅務局接獲民眾反映,其已向監理站變更「住居所地址」,且該址與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戶籍相同,為何不能免稅?該局特別提醒,所謂「車籍地址」與「住居所地址」,二者並不相同:
        一、車籍地址:行車執照所載地址。
        二、住居所地址:供監理機關文書送達使用(如通知書等)。
       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新制,車主(身心障礙者二親等內親屬)須確認行車執照上登載的「車籍地址」與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的戶籍地址相符。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800-556969(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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