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在監理機關申請機車臨時牌照使用,明明機車為排氣量150C.C.以下的普通重型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何申領臨時牌照仍需按日數繳納使用牌照稅?
財稅局表示,按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計算;領用試車牌照者之應納稅額,按表列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計算之。
所以150C.C.以下的機車雖然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如果申請臨時牌照仍應依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中位數,即排氣量501~600C.C.,全年度稅額2,160元計算,按日計徵使用牌照稅。
財稅局提醒,請依實際領用日數使用,切勿逾期使用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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