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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申請無次數之限制

更新日期:115-04-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重購土地,如符合規定得依法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該筆重購土地屆滿五年解除列管後再行移轉,又重購他筆土地,如符合規定仍可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並無次數之限制。

   舉例來說,張小姐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取得原出售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地(A地)依規定於五年內受管制,經五年後解除列管後將A地出售並重購B地,如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仍可就A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B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您,如依前述規定申請退稅並經核准者,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自該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戶籍遷出、出租、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供營業使用…等),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請千萬注意以保障自身權益。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