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車主陳小姐想用同一戶籍公公的身心障礙證明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但稅務局卻說她不符合免稅規定,到底是什麼原因呢?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持有駕照但名下無車的身心障礙者,可以配偶或同戶籍內二親等親屬所登記且實際供其使用車輛申請牌照稅免稅,最多以一輛為限,但免徵金額以排氣量2,400cc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11,230元)為上限,超過部分,仍須繳納差額稅款。
因為陳小姐的公公領有駕照且名下有車輛,依規定只能以公公自己的車輛申請牌照稅免稅,另外公公的車因符合身心障礙者本人自有車輛的條件,已由稅務局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所以不能再以公公的身心障礙證明申請第2台車免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未來公公的車輛轉讓或老舊辦理報廢等,其名下無車輛時,陳小姐就能以身障者名下無車輛,同戶籍內二親等親屬所有,實際供其使用車輛申請牌照稅免稅。
如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311至31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