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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5-02-04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5年1月28日華總一經字第11500007791號令公布施行,該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下稱身障車免稅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之身障者與車主倘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需同一戶籍始能享受免稅優惠。今考量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核心目的,係為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對「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予以免稅,以減輕身障者或其照顧者之經濟負擔,復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爰於身障車免稅規定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之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

該局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稅額,如符合前述放寬規定,請儘速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另外,免稅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級距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新台幣1萬1,230元)為限。

民眾對於使用牌照稅免稅申請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1、722、725、726、731及73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