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日後增加取得同一筆土地持分,新取得的持分部分仍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始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王君原有1/2的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又取得另1/2的持分時,新增取得持分部分並不會因係同筆土地,戶籍設立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之情況下,而自動適用優惠稅率,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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