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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及繳納應注意時效,避免權益受損。

更新日期:115-06-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陳先生在115年1月5日立契購買一間建物,同年2月10日申報契稅,經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事後買賣發生爭議,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完繳,最終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執行,電話詢問到底是怎麼回事?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規定因買賣、贈與、交換、分割、承典等原因而取得房屋,應於契約成立之日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另逾期繳納契稅,每逾3天,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若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上述案例陳先生於今年1月5日立契,依30日申報期限規定,申報最後1天是2月3日,其於2月10日才申報,已逾契稅申報期限7日,應加徵應納稅額2%怠報金。雖雙方事後買賣發生爭議,既未經雙方共同申請撤銷申報或由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是不可以註銷稅額,所以已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即應依規定加徵應納稅額10%的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補充說明,請民眾注意契稅申報及繳納限期,如買賣雙方發生爭議,短期間尚無法取得共識,建議先繳納稅款,後續再視協商狀況續辦過戶或申請撤銷申報退稅,避免因欠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執行,使權益受損。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