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如調解移轉取得房屋,契稅申報書立契日應填寫哪個日期?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如經調解移轉房屋時,應以核定調解書之日為立契日,並於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檢附相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並繳納契稅。如未按期申報繳納,依契稅條例第24條及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若對契稅申報有其他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地方稅請轉2)或撥打08-7338086轉18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