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失竊已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嗣後尋獲未向監理單位辦理驗車重新領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補稅並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主車輛失竊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車輛尋獲時,應檢具警察單位開具之車輛尋獲證明及相關車主身分證明文件等,至監理單位辦理驗車重領牌照,才可開車上路,並自領牌日起計徵使用牌照稅。倘車輛失竊已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嗣後尋獲未向監理單位重領新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須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請車主多加注意。
稅務局提醒車主,已辦理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如需使用公共道路,請先向監理單位辦理重新領牌等相關手續,才可使用公共道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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