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基地移轉可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5-03-2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土地時,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並於申報時檢附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可申請按10%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新設籍房屋評定現值未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立稅籍滿1年以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如移轉土地公告現值為150萬元,而基地坐落新設立稅籍房屋的評定現值為12萬元,因未達土地公告現值10%,須於房屋設立稅籍滿1年後才能申請優惠稅率;又新設立稅籍房屋的評定現值如為16萬元,因已逾土地公告現值10%,則不受房屋稅籍設立須滿1年的限制。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