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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交換記得申報契稅

更新日期:112-12-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建物如果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要申報繳納契稅。建物交換時,應由雙方交換人訂定交換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機關申報繳納交換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兩棟房屋互相交換,若等值交換,雙方按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若非等值交換,雙方除按交換契稅2%核課外,差額部分應按買賣或贈與稅率6%核課契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