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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之土地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2-03-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臺中訊)劉小姐因生涯規劃欲將名下房屋贈與兒女, 因未曾申請「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百分之10課徵,於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如何申辦。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其土地增值稅可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10徵收之。因此適用優惠稅率係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無法享有此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是以,劉小姐移轉土地給子女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就必須以「買賣」之方式訂約移轉,方可符合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係以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約90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約210坪)部分,出售前一年內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且在訂約日之前辦竣戶籍登記,其土地增值稅才能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10徵收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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