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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 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0-12-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電話詢問,房屋出租房屋稅會變貴嗎?出租供住家或營業使用所繳的房屋稅又有何不同?

        地方稅務局說明,出租房屋因使用情形不同,而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目前臺中市房屋稅稅率有4種:一、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用,稅率為1.2%。二、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三、供人民團體等其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四、供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為3%。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出租,如果作為住家使用,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若是供非住家使用則分為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例如營業場所、辦公室、倉庫是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供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也是3%;至於補習班則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也就是說,房屋出租是否會影響房屋稅,需視出租後房屋的實際使用情形而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如您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因停止出租且未繼續再作營業使用,請儘速向稅務局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可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維護您自身的租稅權益。如果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