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有卡拉OK設備的營業場所,就一定要課娛樂稅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法修正案115年5月22日正式上路後,財政部重新公告娛樂稅課徵項目,其中「視聽視唱場所」仍屬娛樂稅課徵範圍,但應否課稅在於場所是否屬於「專門提供」視聽視唱設備供人從事娛樂活動,並收取費用,並非只要營業場所內設有電視、麥克風或卡拉OK設備,就一律屬於娛樂稅課稅範圍。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視聽視唱場所係指「專門提供」錄影節目帶播映、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從事娛樂活動,並收取費用之場所,例如:常見KTV或卡拉OK以提供包廂、點歌及伴唱視聽設備供消費者歡唱為主要營業內容,並向消費者收取相關費用,即符合財政部公告的視聽視唱場所的定義,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另外,餐廳、小吃店等營業場所,如主要提供餐飲服務,卡拉OK或節目播映僅屬附設性質,並非消費者必然使用的服務,則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因此,是否屬於娛樂稅課稅的視聽視唱場所,地方稅務局會依相關修正法令規定,從實際營業型態及提供服務內容認定。
地方稅務局關心提醒,凡專門提供視聽視唱設備或場所的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或歇業前,均應事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