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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土地移轉現值並退還已納稅款之請求權時效為10年

更新日期:111-09-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賣人)及承買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在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10年,並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胡先生與涂小姐於110年2月2日訂立買賣契約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雙方因故無法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俟於111年8月8日合意解除該買賣契約,自解除之日起算10年期間內(至121年8月7日止),雙方可共同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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