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未領用牌照或逾期未完稅之汽、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行駛,違反者除補稅外,並將依法處以罰鍰。近期查獲多起車主因一時疏忽未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仍行駛於道路,導致被警察或監理機關舉發受罰,造成不必要的金錢損失。
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突發事故、失業、醫療支出、家庭重大變故等情形,導致短期內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依桃園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於繳款書記載的繳納期間內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若符合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非自願性離職等弱勢條件者,更可申請免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有效減輕繳稅壓力。此外,倘遇不可抗力或特殊事故,如災害造成財物受損,民眾也可申請延期繳納或選擇分期繳納,以渡過難關。
稅務局強調,逾期未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不得上路行駛,以免因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而受處罰,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財務困難或突發事件時仍能順利履行納稅義務,民眾主動申請延分期繳納稅捐,可不視為逾期繳納,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滯納金與罰鍰。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開徵,營業用車輛於4月及10月分上、下期徵收,請務必留意繳納期限。如符合相關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規定,皆可透過稅務局網站、電話或親洽本(分)局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繳稅與申請分期疑問,歡迎洽詢地方稅務局客服專線,由專人提供協助。
總 局 3326181分機2582-2585、2587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
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308、309
蘆竹分局 3528671分機31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