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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官與您共同守護租稅權利

更新日期:114-11-04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近期接獲民眾陳先生陳情,表示去年底從父親手中取得一筆土地,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原課徵田賦,因土地移轉收到税務局通知自114年起改課地價稅,陳先生認為改課不合理,進而向納保官尋求協助。

陳先生向納保官陳述在收到核定通知後將土地上的廢棄物清運乾淨並標示禁倒廢棄物,表示已負土地管理責任且保留土地上既有植生,符合作農業使用;另陳先生表示周圍土地皆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同未使用土地,所以無需隔離,主張上開已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課徵田賦或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因陳先生與稅務局就土地稅法第22條内容中「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及「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見解分歧,經納保官多次與承辦單位討論並與陳先生溝通,分析系爭土地作農業使用或施作隔離之間的成本效益,將符合最大利益告知陳君,陳先生最後同意在該土地上實作農物後提出申請,稅務局受理申請書經審核已核准自114年期起改課田賦,圓滿解決陳先生的問題。

財稅局貼心提醒,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小技巧:一、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只要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課徵田賦。二、於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需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若逾期申請,經審查核准後,自次年起免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其他稅務問題,亦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洽詢。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納保官姓名及聯絡電話資訊,請至https://gov.tw/844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