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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修正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更新日期:113-03-04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將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修正前規定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得在50%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本市訂有「新竹市私有有形文化資產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規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50%;本次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修正公告擴大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以全數免徵。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稅務局主動依文化局通報登錄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清冊,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計32件,如有退稅亦併同辦理,免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22~43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