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針對有駕照名下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且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也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身心障礙者有駕照,須以本人名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另身心障礙者名下有車輛,無論有無駕照,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惟因個人或其他因素,身障者有駕照未必名下有車輛,以致無法適用該項免稅規定,爰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財政部於114年1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11300651710號令核釋,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也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稅額,民眾如有符合要件,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以保障權益;另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40~1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