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判決移轉取得不動產,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書立契日應如何正確填寫呢?

更新日期:112-02-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 民眾或代書對於因判決取得不動產,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時,申報書「立契日」欄位填寫日期之不同感到疑惑。判決移轉案件,應如何正確填寫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書的立契日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土地應以法院起訴日為立契日,房屋則以法院確定判決確定日為立契日。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乙君因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一方於109年5月5日向法院提出訴訟,經法院於111年7月11日判決確定(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申報者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時,土地增值稅立契日欄位應填寫109年5月5日,而契稅申報書立契日欄位應填寫111年7月11日。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