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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4-10-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移轉自用土地時,順為「買賣」移轉,方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贈與」移轉土地並非「出售」,與土地稅法第34條「出售其自用住宅」規定不合,因此,無論是配偶、二親等親屬間或其他原因之土地贈與,均無法適用10%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土地所有權人移轉自用土地時,注意依交易事實勾選移轉種類如買賣或贈與申報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