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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是免稅 夫妻贈與土地應審慎評估

更新日期:115-09-17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不課徵」並非永久免稅,而是將土地增值稅延後至日後移轉時再行課徵,民眾申辦時應審慎評估。

該局進一步說明,配偶間贈與土地時,如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受贈配偶再將該土地移轉予第三人時,將以第一次配偶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作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並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經過多年持有後,漲價幅度可能較大,屆時計算之漲價總數額增加,可能適用較高稅率。因此,夫妻間贈與土地時,究竟選擇繳納或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仍應考量土地未來漲價情形及移轉時機,審慎評估較適合的申報方式。

該局提醒,配偶贈與土地並非只有「不課徵」一種選擇,民眾可依自身財產規劃及未來移轉需求,衡量不同方式的稅負後再行決定,以避免因一時選擇而增加日後的租稅負擔。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26、22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