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法院拍賣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法院判決之判決確定證明書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因該項憑證並非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契約性質,所以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不須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雙方經過調解,由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因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之憑據,應具有契約性質,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時,則須按契約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