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義務人收到稅單時請儘速繳納,如果逾期繳納每超過3日要多繳1%滯納金,若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不繳,就會被移送至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分署追查義務人有薪資所得時,會向雇主發執行命令,於義務人每月所領薪資3分之1範圍內予以扣押,直至稅款繳清為止。
地稅局表示,雇主接獲執行分署的執行命令時,請勿置之不理,應依扣薪執行命令的內容,按月將員工薪資支付移送機關,若欠繳稅款的員工已經離職或因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扣薪,應於收到扣薪執行命令10日內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保障自身權益;倘若未提出異議,亦未配合辦理扣薪,執行分署就會因移送機關聲請,直接對雇主財產強制執行。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擔心事務繁忙忘記繳納稅款,建議可在使用牌照稅(每年4月定期開徵)、房屋稅(每年5月定期開徵)、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 開徵2個月前(如:使用牌照稅為每年2月底前、房屋稅為每年3月底前、地價稅為每年9月底前)向地稅局申辦長期約定轉帳納稅,只要帳戶有足夠存款,地稅局會在繳納期限截止日直接扣款,就能避免不小心因逾期繳稅被加徵滯納金,或忘了繳稅而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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