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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也是房屋稅課徵對象,應依法申報設籍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5-09-3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並應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故無使用執照的違章建築房屋,自不能例外,亦為房屋稅的課徵對象。

高市稅說明,如對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對合法房屋有失公平,也可能發生相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因此,基於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另外,對於房屋稅的完納,僅代表納稅義務的履行,並不會據以讓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高市稅提醒,房屋有新建、增建或改建情形,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如果有在房屋頂樓加蓋、陽台外推、屋前(後)增建或土地上搭建鐵皮屋等違建情事,請務必依規定期限內申報,倘未依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時,除依法補繳應納稅額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