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營業場所如百貨公司、購物中心、賣場、影城、鬧區商店街等場所擺放電話亭迷你KTV,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依法應課徵娛樂稅。
財稅局提醒擺放電話亭迷你KTV之營業人,應於開業前辦妥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未於開業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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