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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應主動申報,保障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14-08-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將舊有房屋拆除後原地重建,新建房屋已設立房屋稅籍,但未申報拆除房屋並註銷稅籍,則該房屋仍會計入戶數,以致於無法適用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若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該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符合自住條件者,可以適用單一自住優惠稅率1%。另外,房屋現值因折舊逐年降低,而以往住家用房屋現值只要在10萬元以下,不論納稅義務人是否為自然人,皆能免徵房屋稅,但在房屋稅新制實施後,免徵房屋稅的對象限縮為自然人,且以全國3戶為限,所以房屋如已拆除但未及時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也會影響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條件。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名下房屋若已滅失不存在,應主動向地方稅務局辦理註銷房屋稅籍。若未及時申報,除了可能會繼續課徵房屋稅,還可能會影響適用全國單一自住稅率或免稅之資格。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