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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牌照稅免稅自申請日起適用,退稅金額按日計算!

更新日期:115-10-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申請牌照稅免稅,收到稅務局核准並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款,卻發現退稅金額並非全年稅額,對此感到疑惑。

稅務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符合免稅規定者,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使用牌照稅免稅係自申請日起適用,並非溯及當年度1月1日,因此,已繳納全年使用牌照稅之車主,經核准免稅後,將按免稅生效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之期間,依日數比例計算並退還已繳納之稅款,而非退還全年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全年使用牌照稅額為7,120元,已繳納115年全年稅款,於115年7月1日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申請牌照稅免稅,經審核符合免稅規定,則自115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計184日可享有免稅優惠,稅務局將按日數比例退還該期間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款,並非退還全年7,120元。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符合牌照稅免稅資格之民眾,應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另身障者車輛不用申請,主動免稅;經核准免稅後,若免稅條件未變更,無須每年重新申請。

如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