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依據「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公告116年期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181萬7,100元,作為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認定的重要標準之一,請符合資格的民眾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本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係依財政部訂定之標準,按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首日(即7月1日),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合計僅持有1戶房屋,且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以自住應稅房屋現值由高至低排序,取第1%戶房屋,低於該房屋現值之最大值為基準。因受房屋折舊現值降低影響,本市前述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由181萬8,000元調降為181萬7,100元,有99%單一自住房屋可適用,預估近38萬戶屋主可受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住房屋要件須同時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適用稅率1.2%,又如於2月末日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低於本市一定金額者,稅率將「主動」降為1%。
該局提醒民眾,新取得房屋或變更供自住使用,應於116年3月22日以前主動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117年期起方能適用,民眾可於戶政機關臨櫃辦理戶籍登記事項時,主動提出申請「戶政跨機關通報-房屋所有人以戶籍地址申請房屋稅自住(含單一自住)住家用稅率」,如有戶籍遷出時,請至少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於原戶籍內,才可繼續適用自住稅率,如全戶戶籍遷出,嗣後再符合自住房屋要件時,亦應於116年3月22日以前重新提出申報。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下方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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