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房屋租賃契約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4-10-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因此,房屋租賃契約不是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依法免繳納印花稅。但如果在契約上有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因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取金額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

民眾若想節稅,可用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方式交付款項,並在契約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就可以免繳納印花稅。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甲與房客乙簽訂房屋租賃契約,該租賃契約原不是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因簽約時房東甲向房客乙收取押金5萬元並於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此時該租賃契約已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房東甲應按收取金額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200元(5萬X4‰ = 200) ,每月收取租金1萬元時如果也於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應依規定須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40元(1萬X4‰ = 40) 。

若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