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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動產買賣契約解除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協議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更新日期:111-01-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 :紀小姐來電詢問因原不動產買賣登記後有爭議,雙方協議解除原買賣契約再登記回原所有權人,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買賣、贈與、交換、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

        惟如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免納印花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