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每年4月徵收,但營業用車輛分別於每年4月及10月徵收,提醒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請儘速繳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須補繳原滯納稅款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另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裁處罰鍰按未徵起應納稅額每次處0.3倍罰鍰,但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罰鍰以0.9倍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請民眾多加留意是否已繳清使用牌照稅,如尚未繳納,請儘速洽該局各分局或派駐各監理所(站)稅務櫃台補發繳款書,並立即繳清稅款,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