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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月末日前申報已拆除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註銷稅籍,可少繳房屋稅

更新日期:114-1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113年7月1日上路後,針對持有多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納稅義務人,按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的差別稅率課徵,台中市房屋稅,持有2戶以下者,每戶3.2%;持有3戶至4戶者,每戶3.8%;持有5戶至6戶者,每戶4.2%;持有7戶以上者,每戶4.8%。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於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2月末日止已全部拆除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並於2月末日前向該局申報,將不計入持有戶數適用差別稅率,應依未拆除期間核計並適用單一稅率2%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確定當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及其持有戶數。前述房屋於2月末日以前申報拆除,則當期非自住住家用戶數少1戶,每一棟房屋可能適用較低稅率。反之,逾期申報,將計入當年期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計算,當期戶數維持不變,每一棟房屋適用相同稅率,若是部分拆除,即使在2月末日前申報,仍算一戶,照樣計入當期持有戶數,每棟房屋適用的稅率將維持不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