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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受扶養親屬是否成年,以審核基準日為準!

更新日期:115-10-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而受扶養親屬是否已成年,則以審核基準日9月22日當天(地價稅開徵40日前,若適逢假日則順延)是否已滿18歲為準。

    舉例來說,張先生原本在台中市擁有1處自用住宅用地,於115年初又購買了台中市另1處房地,為申請第2處也能適用優惠稅率,將自己女兒的戶籍遷移至該址,張先生的女兒出生日為97年12月1日,因於當年度審核基準日9月22日當天尚未滿18歲,仍屬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因此張先生115年於台中市僅能有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