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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牌照逾檢註銷 使用公共道路會被處罰

更新日期:113-05-09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領有牌照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辦理定期檢驗,未依規定檢驗超過6個月,公路監理機關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註銷其牌照。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牌照被註銷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徵逾檢註銷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並按補徵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緩。

該局提醒,被註銷牌照之車輛,如仍欲使用請儘速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等相關手續,未辦妥相關手續前,切勿開車上路,以免受罰。

民眾若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4至726或721、722、73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消費稅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5-3620909轉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