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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5年內重購自住用地部分變更使用,應重核應退稅款辦理追繳

更新日期:111-1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稅後,經發現該重購土地地上建物部分已變更使用,如其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惟超過之金額小於原退稅款者,應按房屋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就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價,計算新購土地地價,重新核算應退稅額,原退稅款超過重新核算應退稅額部分,應予追繳。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 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