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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解除契約返還所有權,須重新申報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3-01-2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買賣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雙方解除契約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仍應重新申報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其物權登記即具有公示力且依法已取得所有權,縱使雙方解除契約,原申報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亦不得申請退還,且契約解除後,買方負有將土地移轉於賣方之義務,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既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仍應重新申報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