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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於列管期間5年內再行移轉或不符自住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更新日期:114-07-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日前王先生出售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忘記該筆土地有申請過重購退稅會被列管5年,經稅務局通知要補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因此來電詢問相關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經核准退還出售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須列管5年,如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情形,致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重購土地於列管期間內,例外情形如戶籍因「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特殊原因須遷出或未設於該地,經稅務局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等情事,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重購土地在列管期間5年內需持續設籍,即使全戶戶籍短暫遷出,也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如戶籍因故須辦理遷出,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1人於重購地戶籍內,以免因一時疏忽致自身權益受損。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 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 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 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 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 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