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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原則 地下車位房屋稅免徵不踩雷

更新日期:113-01-29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

    不少民眾認為,地下車位只要作停車用,都可以免徵房屋稅,但是臺南市政府財稅局提醒大家,車位的使用情形(如自用、出租或營業收費),才是車位可否免徵房屋稅的關鍵。

    財稅局表示,只要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其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地下車位自不例外。

    該局進一步表示,地下停車場供停放車輛,如未收取費用、無出租,或是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未營業者,免徵房屋稅;反之,如有收費、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地下停車位,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即非住營用)稅率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供自行停車、營利事業供所屬車輛或員工無償停車之用,其地下停車位免徵;如屋主將主建物與車位併同出租,且供承租人自用之地下停車位,亦免徵房屋稅,惟若承租人單獨將車位再行轉租他人,則應課徵非住營用稅率;若按車以計時或次等方式收費、出租或因營利事業本身業務需要所設置且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之地下停車位,亦按非住營用稅率課徵。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購買地下車位時,應注意其使用方式,如有想活化資產時,應注意免徵三原則「無收費、無出租或無營業用」,方能在提升自身財產的運用效能下,兼顧自身的租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