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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程合約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3-02-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承攬工程合約依印花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85年8月23日台財稅第851915494號函規定,若承攬工程合約所載明總金額含稅者應扣除營業稅後,按未稅金額千分之1來核算印花稅,且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該承攬工程合約屬不確定金額之承攬契據又稱開口契約,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該工程之總價,須於工程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則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按預估金額繳納或貼用印花稅,待工程完成後,再按實作之未稅金額核算補足或退還溢繳之印花稅額。

特別提醒民眾,印花稅是採輕稅重罰原則,印花稅貼用不足額者,如經稅捐機關查獲,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因此合約雙方訂立開口契約者,請注意於工程完成後是否需補足印花稅。

 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08-7338086轉分機211、234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