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已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要特別注意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如違反規定,將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出售地之土地增值稅後,稅務局均會列管重購地5年,每年查核是否有變更使用,如未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將會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課徵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