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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攬合約如何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3-05-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工程合約應按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按未稅金額千分之1來核算印花稅,且由立約人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承攬工程合約沒有載明工程之總價,屬不確定金額之承攬契據又稱開口契約,須於工程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則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按預估金額繳納印花稅,待工程完成後,再按實作之未稅金額核算補足或退還溢繳之印花稅額。

    特別提醒民眾,印花稅是採輕稅重罰原則,印花稅貼用不足額者,如經稅捐機關查獲,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因此如訂立開口契約者,請注意於工程完成後是否需補足印花稅。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