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車輛損壞已辦理報停手續,停用期間使用牌照稅不計徵

更新日期:112-02-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汽、機車(151cc以上)損壞送至修車廠維修或因其他原因車輛長期不使用,記得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因使用牌照稅以日計徵,稅額計算至申報停駛的前一天,停用期間使用牌照稅不予計徵。若車主已繳納當年度全期使用牌照稅,溢繳稅款亦可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已辦理停駛的車輛重新上路前需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如果未辦理復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路邊停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將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