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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經社區大樓管理員簽收,即產生送達之效力。

更新日期:113-04-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局表示,稅單的送達方式有多種,未親自收取並不表示稅單未合法送達,繳納稅捐之文書(或稅單),由應受送達之納稅義務人住所社區大樓管理員簽收再另行交付予收信人情形,稅單由社區大樓管理員簽收後,就發生送達之效力,倘管理員未即時交付納稅義務人,仍不影響稅單送達之合法性。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因此,稅單送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得將稅單交付其住居所之郵件接收人員,而社區管理員即為郵件接收人員,所以稅單只要經其代為簽收,即發生送達之效力,該局呼籲民眾,勿因稅單不是本人簽收而置之不理,以免因逾期未繳稅款遭加徵滯納金外,甚至還有可能被移送強制執行,另須加上一筆執行必要費用。

如您有需要查詢欠稅或補發稅單,可利用電話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582至258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402至4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03至309。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2至3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11至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