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老王名下擁有2筆土地,分別為東區新莊段建地及香山區千甲段農地。112年12月老王將建地 1/1000(繳納土地增值稅1萬元)及農地998/1000(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其子建華,形成共有關係。隨後於113年2月,雙方辦理共有物分割,老王取得全部農地及建地的1/2,建華則取得另外1/2的建地。由於分割前後價值相當,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直接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然而,經新竹市稅務局查核後認定,該案屬取巧安排形成土地共有關係,實質上已達到移轉土地的經濟效益,因此對老王補徵土地增值稅270萬元。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2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認定課稅構成要件時,應以實質經濟關係及其所生經濟利益的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即稅務機關應依實質課稅原則進行查核,著重實際經濟內容,而非僅以形式上的法律關係作為課稅依據。
稅務局說明,老王藉由贈與極小持分的應稅建地及極高持分的免稅農地給兒子建華,並安排共有物分割前後無價值差異,藉此達到移轉1/2應稅建地的目的,卻僅繳納 1/1000持分的土地增值稅,顯然已享有移轉土地之實質經濟利益。因此,依共有物分割時的土地公告現值,補徵土地增值稅270萬元。
稅務局提醒,共有土地分割應回歸「分割」之本質,例如,兄弟姊妹因繼承共同取得土地後,透過共有物分割進行合理的分配,有助於土地的有效利用。若藉由刻意安排共有關係規避稅負,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補徵稅款。還有稅務局每年均會對該類案件辦理全面清查,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事後被查獲遭追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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