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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竊車輛尋回勿直接上路 當心補稅又受罰

更新日期:115-06-16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失竊車輛尋回後應先向監理單位辦理驗車及重新領牌手續,若直接使用已註銷的舊牌照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除須補徵使用牌照稅外,還將處以罰鍰。

    稅務局說明,車輛失竊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使用牌照稅僅計徵至失竊前1日。車輛尋獲時,車主應檢具警察機關開具之車輛尋獲證明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等,至監理單位辦理驗車及重新領牌,並自重新領牌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失竊已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嗣後尋獲未向監理單位重新領新牌照,即逕自使用已註銷牌照上路,經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納保官特別提醒,車輛失而復得後,車主應儘速完成相關驗車及領牌程序,以免因違規使用註銷牌照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納保專線電話03-8233188、8882247,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